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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工作人员与宗教界交往中的十不准

       一不准未经批准参加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下简称宗教组织)举行的宗教活动。
       二不准未经批准在宗教组织举办的活动中代表市民族宗教局发表意见。
       三不准未经批准在宗教组织和宗教组织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临时性机构兼职。
       四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安排亲友在宗教组织任职或工作。
       五不准插手宗教组织的工程建设、财务管理以及经营活动,谋取私利。
       六不准要求宗教组织以及宗教人士、信教群众支付应由自己或亲友支付的费用。
       七不准以各种名义占用宗教组织、宗教人士的住房、交通工具、办公设备。
       八不准收受和索要宗教组织、宗教人士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九不准在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中挑起矛盾、制造不和。
       十不准用粗暴的语言和行为对待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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