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规范省级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命名与管理工作,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深入持久发展,近日,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民委联合出台了《山东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命名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总则、基本条件、命名程序、管理和附则等五章二十一条。明确了山东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是具备一定的宣传教育功能,在促进民族团结、密切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的文物博物类、革命纪念类、旅游文教类等类别的场所,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民委共同命名与管理。规定了拟命名教育基地应具有以彰显民族团结进步为主要内容的实物、图片、资料和配套设施,有可供参观的展室、展馆或其他场所,并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和必要的经费保障,能够保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要求被命名的教育基地应当及时充实宣传教育材料,充分利用现代科技丰富宣传教育手段、增强宣传教育效果,不断提高人文化、大众化、实体化水平。
下一步,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民委将根据《办法》要求,认真做好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命名与管理工作,并进一步指导各地突出特色、丰富内容、创新方法,不断优化提升宣传教育功能,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积极传播各民族和谐发展的正能量,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