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少数民族发展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少数民族发展项目是指通过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用于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脱贫致富等方面项目。
第三条
少数民族发展项目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预算确定后,省民委依据各地农村少数民族人口数、少数民族贫困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考量上年度各地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商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报省扶贫办汇总平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时限下达。年度分配资金依据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重点任务需要适当调整。
第四条 少数民族发展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一)改善少数民族乡(镇)、村组生产生活条件,修建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便桥等基础设施;
(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安置少数民族群众就业等;
(三)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少数民族传统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服务业等。
第五条
少数民族发展项目资金要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其他支出方向加强衔接,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部署要求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少数民族发展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县民宗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储备,并加强与县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的有效衔接。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依据批复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
第七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部署要求,少数民族发展项目纳入县级统筹整合方案实行统一竣工验收,资金实行综合绩效管理。
第八条 各级民宗部门应督促有关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强化项目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早执行、资金早拨付、群众早受益。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民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