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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细则问卷
1.?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两年内申请办理
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
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或养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凡按本实施细则填报为我国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按少数民族对待
2.?民族事务部门、公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对符合条件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审批、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违规审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的
违规登记或者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3.?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谁提出申请。
4.?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谁提出申请
5.?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6.?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父母是指
生父母
养父母
与继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7.?你了解山东省《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细则吗
了解
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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