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时间:3月28日,召开了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
2.会议章程:
威海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威海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爱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从事和支持民族经济发展和民族文化、体育、教育和研究工作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团结一切拥护民族团结进步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团体、个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支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和民族文化、体育、教育等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相互交往交流交融。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本会接受威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15号民族大厦八楼C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和团体,深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积极参与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建设。
(二) 联系组织市内一切热爱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单位、团体及各界人士,促进民族经济发展及各族同胞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科技、学术、艺术、新闻出版、旅游等方面的交流交往与合作。
(三)组织专家学者,搜集、挖掘、整理、研究和推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体育项目等,积极开展信息交流与服务,协助有关部门筹划和举办相关会议和活动。
(四)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弘扬民族文化,增强民族感情,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五)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利用这个平台为民品企业、清真食品认证企业、农村少数民族专业合作社和支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企业和个人提供:
1.信息咨询、法律咨询、业务培训;
2.招商引资、区域合作、技术交流、人力资源开发及合理运用,促进少数民族人员就业;
3.组织对外考察、交流,举办境内外产品展览交易等活动。
4.积极为企业和个人争取国家的民族经济政策。
(六)加强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推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七)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工作,宣传民族团结进步典型事迹,推广民族团结进步典型经验,倡导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在全社会营造热爱伟大祖国、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并致力于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四)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自愿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审核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的一切活动;
(三)有权获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一年不按规定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法律并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动予以除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各分支机构设分会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威海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也可以采用通迅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届中视情况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威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查并经威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宜,对会员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理事组成。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规划;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三、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下设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过硬;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调整的和因工作需要需增补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威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查并经威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威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查并经威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中介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业务培训等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也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用于专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财务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28日威海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威海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